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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第一章知识点:税收执法

2017-08-03 16:46:25高顿财经CPA

  税收执法

  (一)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部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

地方税务局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收的除外)、地方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仅限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税种

中央政府收入

地方政府收入

消费税

×

关税

×

车辆购置税

×

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耕地占用税

×

房产税

×

车船税

×

增值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余75%

其余25%

企业所得税

铁、银总部、海洋石油企业

其余60%

其余40%

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

其余60%

其余40%

营业税

银、保总部

其余

城市维护建设税

银、保总部

其余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

其余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7%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3%

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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