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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会计》第四章知识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017-09-11 09:23:29高顿财经CPA

  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

  1.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需要安装应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注意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1)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会计处理时,新增“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按固定资产核算的动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金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按其运输费与增值税税率11%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可抵扣。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4.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如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注意问题: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2)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不动产和动产其增值税处理方法相同。

  (3)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增加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4)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计入在建工程项目成本。

  (5)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对于发包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的建造如果采用出包方式,应通过“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且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款,应通过该科目核算。但是预付工程款项不通过该科目,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

  (2)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3)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待摊支出的分配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待摊支出的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四、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是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或者在特定期间内出于生产存货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拆卸、搬运和场地清理义务等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由于使用有关固定资产生产存货而发生类似支出的,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计入生产当期的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对于石油天然气、核电站核设施等,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会计核算时,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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