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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会计高频考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2017-10-09 15:13:59高顿财经CPA

今天高顿名师给大家介绍的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高顿CPA名师考点解析※

  重点考察区域。可与所得税结合考查,必须牢牢掌握。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注意: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适用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以上条件同时满足

  2.适用范围

  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会计处理

  原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分录)

  ※高顿CPA名师考点解析※

  与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原理类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影响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变更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

  (1)原理: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价)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

  盈余公积(差额,可在借方)                公允价值-原账面价值=差额*10%=

  未分配利润(差额,可在借方)              盈余公积*90%=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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